5. 集体
(1) 集体土地所有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:
①土地改革时颁发的土地所有证; 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;
③权属界线协议书;
④其他证明文件。
(3) 乡(镇)村企事业建设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:
①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文件; ②建设用地批准书;
③联营合同; ④原《集体土地使用证》; ⑤其他证明文件。
(5) 集体所有的“四荒”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文件:
①“四荒”地承包(租赁)合同或“四荒”地拍卖协议等;
②拍卖金支付凭证; ③其他证明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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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) 集体土地农用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
权属证明文件:
①人民政府批准文件; ②土地承包经营合同;
③拍卖金支付凭证; ④其他证明文件。
(4) 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者向土地登记机关提交的土地
权属证明文件:
①人民政府批准文件; ②其他证明文件。 |